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青海省格尔木市尕林哈铁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 |
项目编号 |
G2025SWZC0071 |
挂牌价格 |
4422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7月28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5年8月22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同意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注册号 |
91632900710404616X |
单位性质 |
/ |
所属行业 |
铁矿采选 |
预算形式 |
/ |
企业组织形式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208.37万元 |
主管部门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楼 |
主要负责人 |
/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临时股东会决议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 |
批准文号 |
2025年临时股东会决议 |
其他需披露事项 |
1.该矿区位于格尔木市西,直距约230KM,行政区划属于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地理坐标:东经92°15′00″~92°21′38″,北纬36°54′16″~36°59′50″。该矿区到尕林格庆华冶金指挥部约40km,有15km为山间便道其间有近10km通行不便,25km为新修沙石路。 2.该矿区位于柴达木盆地南缘,东昆仑山脉西段北麓,处于现代沙丘分布区。勘察面积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6年3月14日。范围:001,001,92°16′50.000″,36°55′46.000″002,002,92°15′00.000″,36°57′16.000″003,003,92°15′10.000″,36°57′42.000″004,004,92°18′24.000″,36°56′23.000″。 3.通过2006-2009年,甘肃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对青海省格尔木市尕林哈铁多金属矿区进行预查,取得的成果为: (1)圈定出M4、M5、M6磁异常3处; (2)地质草测工作在M6-1、2异常南部,圈出了闪长岩的出露范围及磁异常区地质体大致特征。M5异常的东部大致圈出泥盆系牦牛山组基性火山岩为引起M5磁异常地质体; (3)槽探工程查明M-1、2磁异常在出露区地质滩间山群碳酸盐岩组(OST3)大理石特征;弱磁异常在地表为赤铁褐铁矿化引起。 4.在M6-1磁异常04-21线间1.3km内已施工的7个钻孔,已发现11条隐伏铁矿体。通过本次资源量估算工作,东西两矿段FeI、Ⅱ、Ⅲ、V、VI、VI、IX、X工业矿体334资源量为785.87万t;低品位FeIV、VⅢ、XI矿体334资源量为102.69万t,矿业权范围内东西两矿段总计334资源量为铁矿石量888.56万t。 5.通过2010年-2011年甘肃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对青海省格尔木市尕林哈铁多金属矿区进行了普查,取得的成果:对在M6-1A发现的铁矿体FeI~XI和具进一步找矿前景的M6-1B、C及M4-1;磁异常开展以钻探为主的工程控制和验证,进行了综合评价,验证了MG-1B、C及M4-1等磁异常,提交333+334资源量为1305.07万t。大致了解了M6-1A铁矿区的开采技术条件,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大致了解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了解地下水埋藏深度、水质、水量以及近矿围岩强度等。在M6-1A磁异常区04-21线间1.3Km内已施工的22个钻孔,已发现11条隐伏铁矿体。通过本次资源量估算工作,矿业权范围内东西两矿段铁矿体总计333+334资源量为铁矿石量729.68万t,其中333资源量为384.03万t,334资源量为345.66万t。 6.尕林哈铁多金属矿区M6-1B、C异常区ZK5901、ZK5902、ZK3901、ZK2901均已见矿,59线验证两孔说明FeXIV向深部矿体变富且厚。M6-1B、C两区提交铁334资源量为575.38万t。 7.尕林哈铁多金属矿区M4-1异常区ZK8301验证说明引起弱磁异常的地质体为复成分火山砾岩。 8.在M6-2磁异常中心已通过钻孔验证,该异常为闪长岩体侵入到滩间山群碳酸盐岩组(OST3)大理岩,接触交代形成的含磁铁矿化体的绿泥绿帘石化石英闪长岩等内矽卡岩所引起。 9.因铁多金属矿属特殊行业,买受人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购买探矿权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探矿权过户变更的相关条件,对探矿权的购买和变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买受人将自行承担购买探矿权后无法过户的不利法律后果。 10.探矿权买受人应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方要求,买受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请务必到标的所在地自然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进行查询确认,必须符合本探矿权的持有所需的条件。对探矿权的购买和变更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买受人将自行承担竞买探矿权后无法变更、无法延续、无法过户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因买受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加竞买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1.本次转让的探矿权有效期限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6年3月14日。受让方需自行评估该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受让方不得以探矿权无法延期或转采请求减少价款或撤销交易等。 12.依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7民初557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裁定冻结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已被冻结,冻结时间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0日,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将在项目成交后主动交纳上述款项,解除法院对探矿权的冻结,确保不会因冻结事项对本次探矿权的转让造成障碍。 |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
表三 转让标的明细清单-探矿权 |
人民币单位:万元 |
探矿许可证证号 |
探矿权人 |
矿山名称 |
开采方式 |
开采矿种 |
生产规模 |
勘察面积 |
有效期限 |
评估价格 |
挂牌价格 |
备注 |
T6300002008122050019918 |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
青海省格尔木市尕林哈铁多金属矿 |
— |
铁多金属 |
— |
7平方公里 |
2021年9月29日至2026年3月14日 |
4421.88 |
4422 |
/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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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或分期()(√或╳)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2025年8月22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1326.6万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0000072853000006;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政支行)。若产权转让成交,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则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长沙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5.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该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一旦报名成功则视同对标的物价值及使用功能等予以认可,成交后,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交易中涉及产权面积,全部以转让方提供的面积为准,本次成交价格和交易服务费不以面积变化而调整。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次转让的标的以现状进行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勘验时需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应当与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相关约定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交易价款和服务费不因面积变化而变化。如意向受让方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服务费。 10.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转、受让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须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采矿权转让申请,获得批复后《探矿权转让合同》方可生效。如果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批复,则本项目不成交,受让方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
对 受 让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长沙联交所 |
伍先生 |
电话 |
0731—82710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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