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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沙市国资国企法律咨询委员会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通知(长国资法规〔2018〕182号)

时间:2021-01-11 14:36:26  来源: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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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长沙市国资国企法律
咨询委员会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响应委系统建设廉洁国企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力“提篮子”工作要求,规范长沙市国资国企法律咨询委员会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科学监管,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经市国资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印发《关于规范长沙市国资国企法律咨询委员会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资委
2018年10月22日
 
 


关于规范长沙市国资国企法律咨询委员会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通知
 
   
       为响应市国资委系统建设廉洁国企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力“提篮子”工作要求,规范长沙市国资国企法律咨询委员会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科学监管,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法律咨询委员会运行管理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咨询委员会运行管理

(一)咨询项目

1、使用程序:处室书面提出法律咨询需求并经主管委领导批示→法规处审查论证会签→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按程序办理专家费用支付→法规处和相关处室进行服务评价。
2、服务范围:参与法律论证、座谈、合同谈判、个案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等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有能力处理的一般咨询服务除外)。
3、一般规定:
(1)专业匹配。处室在咨询专家时,应当坚持专业化原则,按照咨询委员会的业务分类,结合具体事项进行选择,确保服务专业性。
(2)量次限制。除有接续性或时限性要求高的事项外,不得连续两次选择同1名专家进行法律咨询。
(3)数额限制。每次专家咨询论证选择专家数量不得超过5名(含)。
(4)认可制度。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市城镇联社、市产管办、市董监事管理中心(上述5个单位简称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规定选择专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对需报市国资委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若已聘请法律咨询委员会法律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的,在提交市国资委进行审议时原则上不再由国资委另行组织法律专家论证。

(二)专项服务

       市国资委应当从法律咨询委员会中选聘律师事务所从事委托代理诉讼或仲裁、法律培训、课题研究、常年法律顾问等专项法律服务;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从中选择;市属国有企业优先从中选择,若企业聘请法律咨询委员会之外的律师事务所,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及所属事业单位单项法律服务费用超过2万元的,应履行集体研究程序;超过10万元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单项法律服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的自行选择确定(具体程序由企业制定);10—30万元(含)的在市联交所进行结果公示;超30—100万元(含)的,在市联交所进场比选,由企业至少选择三个法律专家团队进行比选(比选规则由市联交所制定报国资委审核。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比选);超过100万元的,招投标公开选定。

(三)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按照“双向选择、从严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1月发布当年度法律咨询委员会名单,本届法律咨询委员会届期至2019年底。具体由委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对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工作态度、效率、执业水平等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作为入选下一年度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不合格、无故推卸工作任务达2次、提供的法律服务有重大失误、全年未参与委系统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违反约定或自愿申请退出的,及时调整名单。对于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典型推介。
       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工作中发现优秀律师团队和专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进行推荐,市国资委进行综合考察适时纳入法律咨询委员会。
       所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集团公司指导所属企业按上述规定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等工作。市国资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

1、适用主体: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授权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和市城镇联社负责管理的企业。
2、适用案件: 案件争议标的(含涉案国有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负有连带责任的案件,争议标的超过2000万元的;改制企业劳动争议、20人以上群体性诉讼、系列诉讼的;对本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安全的。
3、管理程序: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案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及时将基本案情、已采取的措施、法律意见书等以情况汇报的方式经主要负责人(各级子企业经市管国有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和市城镇联社负责管理的企业经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向法院、仲裁委提起诉讼、仲裁之前,或者自收到应诉通知书或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未规定、规定不明确不一致的案件、受到外界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出资人和出资企业权益的案件、国有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市国资委以不干预司法活动为原则,采取召集法律纠纷案件讨论会议、召开协调处理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等方式组织协调。
4、奖惩规定:市国资委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