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竞买人)应于拍卖报名登记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万元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 /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若拍卖成交,在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后,由租赁方(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保证金原途径无息返还;若未能成交的则交易保证金在拍卖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承租方(买受人)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付交易服务费(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 3、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进行交易价款资金结算。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署《项目合作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拍卖机构支付的佣金及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意向承租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拍卖机构支付的佣金及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5、其他:详见拍卖前已经公示、发放的《项目合作合同》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