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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环线18亩土地租赁项目(租期2年)

公司名称: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10 13:49:32   点击率:
标的名称 东北环线18亩土地租赁项目(租期2年)
项目编号 G2026ZCZL0133 挂牌价格 43万元(第一年)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9-10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9-17
标的所在地 长沙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项目联系人 0731-82710292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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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标的照片 标的位置


挂牌租赁公告内容
 

表一 租赁标的简况
租赁标的
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东北环线18亩土地租赁项目(租期2年)
项目编号 G2026ZCZL0133
挂牌租金 43万元(第一年)
挂牌起始日期 2026年9月10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26年9月17日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表二 租赁方简况






租赁方名称 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长沙市劳动东路附42号
企业单位填写 事业单位填写
注册号 91430100274955082E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轨道交通 预算形式 /
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注册资本(万元) 壹亿柒仟万元整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刘玉辉 主要负责人 /
租赁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关于东北环线18亩土地租赁项目进场交易事项的决策
批准的监管机构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长轨总办纪要〔2026〕1号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标的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依据土地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明确权利人为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次出租标的为该宗地中的一部分土地;
     2.本次租赁范围仅为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上建构筑物、现状地上硬化和驾校场地布设设施等。
表三 租赁资产明细清单——土地使用权
土地位置 使用权证号 土地性质 土地用途 面积
(平方米)
出租年限
(年)
评估年租金
(万元/第一年)
挂牌价格
(万元/第一年)
东北环线18亩土地,位于东二环以西、福元路以北。 / 划拨 / 12000(合18亩) 2年 42.92 43万元/年
标的物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东北环线18亩土地,位于东二环以西、福元路以北,面积约1.2万㎡。1999年,市政府将土地划拨给环线公司。权属单位为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租赁合同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原租户仍在占用中。
表四 承租条件及对承租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或╳)
     1.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在2026年9月18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43000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竞价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https://zczy.csggzy.cn/portal/index”,点击项目报名生成保证金子账号。子账号为竞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唯一账号。未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其报名无效]。竞得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手续全部完成后按流程转为首年租金的一部分;未竞得人所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按流程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长沙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署《租赁合同》的,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价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价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4.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一旦报名成功则视同对标的物价值及使用功能等予以认可。成交后,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最终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服务费。
     5.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价报名前查勘现场,并详细了解土地及相关经营行业的政策及规定。所从事的项目需符合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属地政府的规划要求,周边关系需自行协调处理,凡最终参加报价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解本物业现状及相关规划要求。
     6.标的物成交后,面积以租赁方提供的资料为准,本次成交价格和交易服务费不以面积变化而调整。
     7.标的物成交后,涉及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全部交易服务费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8.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承租资格的,租赁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价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价人的受让资格。竞价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9.本项目租期为2年,租金按季度收取,按照“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首期租金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最终承租方支付至租赁方指定账户;最终承租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到期前15日内,支付下个周期的租赁费。
     10.最终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押金,租赁押金为签约合同价首年租金的10%,租赁押金在结清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原途径无息退还。
     11.最终承租方须遵守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全面履行承租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合同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等其他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12.最终承租方负责清场工作,租赁方予以配合,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最终承租方应将其财产、设备设施等物品搬出,按照“来装去丢”的原则,保持场地的清洁整齐,保证租赁场地的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外观无明显被破坏情况,经租赁方验收通过后,再办理交还手续;合同履约期内,一旦土地被拍卖,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出,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履行租金。
     13.最终承租方在交还场地时,不得擅自拆除租赁场地上的任何硬件建筑、构筑物(有承租人公司或营业机构标志性的硬件建筑、构筑物除外),不得擅自拆除与墙体或地面连成一体的附着物,不得擅自拆除会对或场地结构和外观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装饰物。
     14.最终承租方未经允许,不得在租赁场所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棚屋、围墙、支架等),一经发现,租赁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15.除事先征得租赁方书面同意外,最终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不得擅自租赁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分租,不得擅自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
     16.除事先征得租赁方书面同意外,最终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场地的结构作任何拆改变动;不得擅自随意装饰装修;经租赁方书面同意的,最终承租方在装修前需将装修方案向租赁方报备。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内的固定装置或设备设施移动拆除;不得擅自在租赁场地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租赁场地的承重限度。最终承租方确认,在租赁期间最终承租方实施的上述行为给租赁场地造成损害的,即使最终承租方的行为已取得租赁方之书面同意,不因租赁方的批准行为减轻或豁免最终承租方之责任,最终承租方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最终承租方自身应承担的,以及最终承租方基于转租应向租赁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或因承租人原因等导致的违约、侵权等损害赔偿等义务)。
     17.因最终承租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管理、维修不当)造成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损坏的,最终承租方应自行负责修缮并承担全部费用;由此造成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最终承租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
     18.最终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甲方公共形象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活动;如最终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则由此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应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因此给租赁方造成损失的,最终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承租人应与租赁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规定经营期间的安全生产行为。
     19.为保障经营安全,竞租人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及长沙市地方性法规禁止的行业,不准从事与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相悖的经营行业;特定不准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明火类餐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重型仓储、休闲娱乐场所等相关行业。
     20.最终承租方在承租场地时办理的注册工商登记,退租后应完成该注册工商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
     2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交接。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完成对出租标的实地勘察并签署《现场勘查书》,对出租标的的资产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成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全部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23.原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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