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黄金大道望城区养老中心1栋1-2层房产整体招租(租期10年) |
公司名称:长沙市望城区国泽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5 09:22:42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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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黄金大道望城区养老中心1栋1-2层房产整体招租(租期10年) |
项目编号 |
G2024ZCZL0092 |
挂牌价格 |
55万元/第一年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6-2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08 |
标的所在地 |
长沙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项目联系人 |
0731-82710593 颜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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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标的照片 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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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租赁公告内容
表一 租赁标的简况 |
租赁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黄金大道望城区养老中心1栋1-2层房产整体招租(租期10年) |
项目编号 |
G2024ZCZL0092 |
挂牌租金 |
55万元/第一年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6月25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4年7月8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 租赁方简况 |
租 赁 方 基 本 情 况 |
租赁方名称 |
长沙市望城区国泽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东路29号-1 |
企业单位填写 |
事业单位填写 |
注册号 |
91430112MA7AXMFUXP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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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社会工作 |
预算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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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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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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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宁锐夫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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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望国泽纪要【2024】1号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长沙市望城区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望产投纪要【2024】13号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该标的所有权人为长沙市望城区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长沙市望城区国泽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
表三 租赁资产明细清单——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
人民币单位:万元 |
项目编号 |
建筑物 (构筑物)名称 |
地理位置 |
权证号 |
评估情况 |
挂牌情况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评估租金 (万元/年) |
招租面积 (平方米) |
出租年限 (年) |
挂牌价 (万元/年) |
保证金 (万元) |
G2024ZCZL0092 |
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黄金大道望城区养老中心1栋第1层房产 |
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望城区养老中心1栋 |
湘(2022)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059249号 |
1722.4 |
31.2096 |
1722.4 |
10 |
55 |
10 |
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黄金大道望城区养老中心1栋第2层房产 |
1270.8 |
23.0268 |
1270.8 |
合计 |
2993.2 |
54.2364 |
2993.2 |
标的物概况 |
该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四至情况为东近东方红路,南临黄金西路,西近长沙绕城高速,北通银星路;附近有W168路、W187路、W209路、W218路等公交车途经,公交便捷度高;所处区域给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齐全;教育、医疗卫生、银行网点、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备度高,人口密集度高,商住环境较优,自然环境好,景观条件好,无空气、水、噪音、辐射、固体污染源、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
表四 承租条件及对承租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1.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 2024 年7月8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 10 万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账号:竞买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中登录“长沙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http://gyzc.csggzy.cn/TPBidder)”,点击项目报名生成保证金子账号。子账号为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未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其报名无效]。若租赁承租成交,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4.意向承租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租赁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次处置的出租标的全部以现状进行交接。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出租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对出租标的资产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6.本次租赁标的租期为10年,免租期为6个月(免租期间所有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费用及承租后房屋的全面改造升级等费用由最终整体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支付方式按半年度支付,其中水费、电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污水处理费、制氧费等其他费用不计入租金,由最终整体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每3年递增5%,递增基数为上一年租金水平。 7.交易双方自《资产租赁合同》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最终承租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租赁方支付6个月租金作为履行本资产租赁合同的押金(其中3个月租金为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为安全责任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安全责任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租金),若最终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合同期满,最终承租方交还标的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8.本次处置的租赁标的在交付后合同履行期内租赁标的主体结构和内部维修等相关责任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最终承租方承担入场装修改造费用、日常维护维修费用、日常安全生产费用。 9.最终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导致租赁标的权利受限的行为,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作黄、赌、毒等非法经营场所,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等特殊行业。 10.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坚持“来修去丢”原则,合同签订后,未经租赁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交换租赁物业,否则视为违约,租赁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1.该标的包含污水处理系统、中心供氧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等设施,最终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除自行承担必要的能耗费用外,还需支付设备使用费,具体使用费项目标准及支付形式由交易双方另行商议。 12该标的面积不含配套地下车库,最终承租方可有偿使用,使用面积及收费标准由交易双方另行商议。 13.该标的整体经营业态仅限为医疗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房屋使用的法律政策规定及房屋物业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租赁方名义进行市场宣传,经营活动不得对租赁方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14.承租方应自行了解相关经营业态的政策,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作为标的资产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需负责租赁标的范围内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综治维稳等有关工作,要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如有进行违法经营,租赁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约,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承担损失赔偿。承租方还需接受租赁方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3次整改不到位的,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5.为确保租赁方的经营活动与租赁方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互不干扰,须进行必要的空间隔离。其中室外隔离建设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室内隔离建设费用租赁方承担,详细空间隔离建设方案由交易双方另行商议。 16.合同签订后,根据医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批进度,最终整体承租方原则上6个月内应当营业并须设置老年人相关科室(如全科、老年病科、康复科、24小时急诊);须面向社会经营,应优先为望城区养老中心及国泽康养公司其他下属养老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具体形式可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17.合同签订后,最终承租方如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改造,须保证施工期间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开始施工前应将方案、施工图纸等申请报备给租赁方,经租赁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整体改造装修工程完成后需确保能通过消防验收。租赁期限内,未经租赁方允许,最终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18.如遇房屋拆迁改造或政府政策变更、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不享有拆迁改造的任何补助和权利,给承租方带来的损失租赁方概不负责,并不对其装饰装修等投入进行补偿。 19.标的移交时间为:自租赁方与最终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押金后7个工作日内。 2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1.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
对 承 租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联交所联系人 |
颜湘伟 |
电话 |
0731-82710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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