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 |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91430100MA4L6A8L6T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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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银行业 |
预算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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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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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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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邓来发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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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中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长沙农商银行党委会会议情况的回复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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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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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 |
2021年6月28日,借款人长沙堃泽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星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期限12个月,该贷款未能按时归还本息,形成不良。本债权交易基准日为2026年5月31日,截至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为800万元,预交未收回诉讼费用10.5万元。2022年9月20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1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查阅判决书详情)。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特别提示:1.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2.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4.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委托方尚未实际取得以物抵债资产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受让方移交的文件存在不完整等情况; 7.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8.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的项下抵债资产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 9.委托方及前手权利人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形、可能尚未取得以物抵债资产的物权、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售、转租、承包、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占用),致使委托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交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 10.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 11.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12.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3.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4.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5.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6.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7.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8.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9.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20.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21.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22.该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抵债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3.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本次信息发布是委托方真实意愿表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设置的报批等相关前置手续,自愿对本次委托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办理资产过户的相关手续。提供的信息最终以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标的物信息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转让权利和标的资产的瑕疵情况,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作出决定,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
|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