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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发智慧出行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三十三台车辆转让

公司名称:长沙城发智慧出行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18 13:22:53   点击率:
标的名称 长沙城发智慧出行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三十三台车辆转让
项目编号 G2024SWZC0003 挂牌价格 7.137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3-18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3-29
标的所在地 长沙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项目联系人 0731-82710292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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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标的照片 标的位置


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长沙城发智慧出行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三十三台车辆转让
项目编号 G2024SWZC0003
挂牌价格 7.137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4年3月18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24年3月29日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
表二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长沙城发智慧出行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商务广场A栋407房
企业单位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注册号 91430100MA4L7MW13N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预算形式 /
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注册资本(万元) 5000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吴明华 主要负责人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关于委托长沙联合交易所挂网处置33台原分时租赁车辆的决定
批准的监管机构 /
批准文号 /







      (一)本次处置的所有车辆整体为转让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特别提示:由于部分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已无法行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此次车辆全为营运车辆,维修率高,事故率高,并且所有保险公司已经拒保,外观有剐蹭,部分车辆掉漆严重且损坏,轮胎磨损严重,电瓶使用情况较差,仪表盘有磨损,内饰较差,部分车辆内饰有损坏。整体车况差。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表三 转让标的明细清单——车辆
人民币单位:元 
序号 挂牌编号 车辆型号 颜色 牌照号码 购买年月 原值 评估现值 挂牌价格 备注
1 G2024SWZC0003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A5W54K 2017年12月 34,800.00 2,780.00 71370 闲置时间长,年检已到期,保险已到期。
2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A5G396 2017年11月 34,800.00 2,090.00
3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A3ER46 2017年6月 34,800.00 2,090.00
4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A4QM38 2017年7月 34,800.00 2,440.00
5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A5X14A 2017年12月 34,800.00 1,740.00
6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W2657 2017年11月 34,800.00 2,780.00
7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W2621 2017年10月 34,800.00 2,090.00
8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W0193 2017年10月 34,800.00 2,780.00
9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W3613 2017年10月 34,800.00 2,090.00
10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W6097 2017年12月 34,800.00 1,740.00
11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652 2017年10月 34,800.00 1,740.00
12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803 2017年10月 34,800.00 1,390.00
13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607 2017年10月 34,800.00 2,440.00
14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6701 2017年10月 34,800.00 2,090.00
15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8175 2017年11月 34,800.00 1,740.00
16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710 2017年10月 34,800.00 1,740.00
17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327 2017年10月 34,800.00 1,740.00
18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3853 2017年10月 34,800.00 2,090.00
19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6529 2017年10月 34,800.00 2,440.00
20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635 2017年10月 34,800.00 2,090.00
21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6237 2017年10月 34,800.00 2,440.00
22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921 2017年10月 34,800.00 1,740.00
23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3931 2017年10月 34,800.00 2,780.00
24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925 2017年10月 34,800.00 2,780.00
25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6971 2017年10月 34,800.00 1,740.00
26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5631 2017年10月 34,800.00 1,740.00
27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0863 2017年12月 34,800.00 2,440.00
28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1309 2017年10月 34,800.00 2,440.00
29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2091 2017年10月 34,800.00 2,440.00
30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0856 2017年11月 34,800.00 1,740.00
31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0539 2017年11月 34,800.00 2,440.00
32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6729 2017年10月 34,800.00 2,440.00
33 江淮IEV6E新能源车 湘CZ7352 2017年10月 34,800.00 2,090.00
总计           1,148,400.00 71,370.00 71,370.00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或╳)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2024年3月29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2万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账号:竞买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中登录“长沙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http://gyzc.csggzy.cn/TPBidder”,点击项目报名生成保证金子账号。子账号为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未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其报名无效]。若资产转让成交,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完成过户后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5.车辆移交前产生的违章费用、过路过桥费用、滞纳金等由转让方承担,交强险、年检及移交后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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