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应支付交易保证金400万元至长沙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4316 1900 0018 0001 37709;开户行:交通银行定王台支行)。若债权转让成交,则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之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相关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帐户(若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对交易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或相关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按项目成交价格承担交易服务费。
5、受让方须按转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受领转让标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标的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转让方受托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标的受让方在办理权属证明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确权的交易风险等不可预见的支出风险,该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交易不能过户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7、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确认书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意向受让确认书时须书面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诉讼时效、原始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与转让标的有关事项),并对受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转让方受托方和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